(2017)云0111民初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昆明阿拉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辽为贸易有限公司、徐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阿拉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辽为贸易有限公司,徐超,杨太忠,王平,白桂珍,龙泽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3431号原告:昆明阿拉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坚。委托代理人:潘有武,该银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辽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佳逸盛景花园*期。法定代表人:徐超。被告:徐超,男,199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被告:杨太忠,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被告:王平,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被告:白桂珍,女,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被告:龙泽贵,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原告昆明阿拉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辽为贸易有限公司、徐超、王平、杨太忠、白桂珍、龙泽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原告昆明阿拉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昆明阿拉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阿拉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23元减半收取36211.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36211.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付宜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楚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