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江苏徐工广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徐工广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徐州市华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1460号原告:江苏徐工广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云龙区铜山路248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岩,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华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翟山新村西二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杨秀丽。江苏徐工广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徐工广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苏徐工广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徐工广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121元,减半收取计856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明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