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9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9417号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芬莲,女。被告:杜宣。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倪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