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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北京纵坐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纵坐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马如龙(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18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纵坐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静安东里12号院1号楼A316室。法定代表人:田永生,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如龙(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7层706-01单元。法定代表人:张一达,董事长。北京纵坐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马如龙(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9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马如龙(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之前向原告北京纵坐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代垫货款及进口税费共计53万元;二、案件受理费4509元(原告北京纵坐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由被告马如龙(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并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之前向原告北京纵坐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权利人北京纵坐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如龙(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该账户余额暂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并依法冻结马如龙(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后经我院查找,被执行人马如龙(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均无房产、车档信息,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马如龙(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纵坐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1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英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