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光明、王军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明,王军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刑初53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光明(自报)。被告人王军军(自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7]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光明、王军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某某、被告人李光明、王军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12月,被告人李光明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王军军在上海市嘉定区、宝山区、青浦区、闵行区等地盗窃多次,具体如下:2016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光明至嘉定区马陆镇彭赵村XXX号被害人何某某经营的佳乐超市,用工具撬开门锁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窃得人民币1000余元。2016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光明至嘉定区马陆镇彭赵村XXX号被害人李某经营的好再来超市,用工具撬开门锁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窃得人民币600余元及香烟若干。2016年4月某日凌晨,被告人李光明至嘉定区嘉新公路XXX号西南侧50米处被害人梁某某经营的叉车培训门面房,用工具撬开玻璃门的门锁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窃得店内办公桌上的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销赃得款化用。2016年5月某日凌晨,被告人李光明至嘉定区嘉新公路XXX-XXX号被害人茆某某经营的棋牌超市,用工具撬开超市卷帘门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窃得人民币500余元。2016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光明至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鹫山村纪鹤路XXX号被害人张某1经营的卞家巷烟酒杂货店,用工具撬开门锁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窃得人民币20余元。2016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光明至闵行区华漕镇纪西村苏家塔27号被害人江某某经营的好又多生活购物商店,用工具撬开门锁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窃得香烟3条。2016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光明伙同被告人王军军至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佘北公路XXX号被害人许某经营的上海明明亮食品经营部,由被告人王军军在门口望风,被告人李光明用工具撬开门锁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窃得中华牌香烟35条、人民币5000元,后将香烟销赃得款分用。2016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光明伙同被告人王军军至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裕民南路XXX号被害人刘某经营的好邻居超市门口,由被告人王军军在门口望风,被告人李光明用工具撬开门锁后进入超市实施盗窃,窃得手机充值卡数十张(价值人民币4900元)、人民币1000余元、香烟9条等,后被告人王军军将香烟销赃。2016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光明伙同被告人王军军至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南姚路XXX号被害人张某2经营的好又多购物中心,由被告人李光明用工具撬开门锁后,二人共同进入超市实施盗窃,窃得香烟2条。2016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光明伙同被告人王军军至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江杨新村XXX号被害人孙某某经营的金荣食品商店,由被告人王军军在门口望风,被告人李光明用工具撬开门锁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窃得人民币500余元(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各类香烟10余条(鉴定价值人民币4068元,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公安机关接被害人刘某报警后,经技术侦查发现被告人李光明、王军军具有重大作案嫌疑。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光明、王军军在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得财旅馆被抓获。被告人李光明、王军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光明、王军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某、李某、梁某某、茆某某、许某、张某1、江某某、刘某、张某2、孙某某的陈述,证人邵某某、陈某1、林某、陈某2、谢某等的证言,相关的监控录像、辨认笔录及照片,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随案移送清单、清点记录、检查笔录、工作情况、户籍资料,有关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手印鉴定书,被告人李光明、王军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光明单独或与被告人王军军共同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军军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于被告人李光明,在量刑中予以体现;被告人李光明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光明、王军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一般应当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款物已缴获发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均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光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二、被告人王军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罚金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李光明、王军军退赔盗窃犯罪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四、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