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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怀平与姚书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怀平,姚书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李怀平,男,194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濉溪县。被执行人:姚书伍,男,195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濉溪县。申请执行人李怀平与被执行人姚书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濉溪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濉民一初字第027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给付申请执行人55000元及利息等。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书伍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淑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