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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凯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凯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255号罪犯杨凯,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湘法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二○年三月五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7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杨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中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017年1月底止,共获考核分2764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杨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凯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九年六月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