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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刑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赵薪平贩卖毒品、原审被告人王际民、徐刚、薛威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薪平,王际民,徐刚,薛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刑终46号原公诉机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薪平,绰号“大平”,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捕前住盘锦市大洼县。2015年7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际民,绰号“继红”,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捕前住盘锦市双台子区。2015年8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辽东湾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元。2016年1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徐刚,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捕前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于2017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薛威,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捕前住盘锦市双台子区。2016年1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2017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审理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薪平贩卖毒品、原审被告人王际民、徐刚、薛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辽1102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薪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际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徐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薛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赵薪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薪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薪平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薪平撤回上诉。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2刑初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 希审判员 李 春审判员 张彦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崇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相关条款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