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辖终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子燕、张丙杭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子燕,张丙杭,张士忠,马延军,张笑辉,石家庄瑞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子燕,男,71岁,194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丙杭,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士忠,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原审被告:马延军,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原审被告:张笑辉,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原审被告:石家庄瑞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16号。法定代表人:马延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赵子燕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5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赵子燕上诉称,被上诉人张丙杭和张士忠为两个独立民事诉讼主体,不符合共同原告的诉讼主体,一审法院受理本案错误。一审裁定依据不适用于被上诉人张丙杭,一审裁定依法应予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4月3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甲方签字盖章的是马延军,石家庄瑞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王立娜,乙方为张丙杭、张士忠。依据该协议甲方将对上诉人赵子燕的债权转让给乙方。本案中二被上诉人依据该协议,以共同的诉讼标的,作为必要共同原告向赵子燕主张债权并无不妥。本案系因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而非与债权转让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原审确定该案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显属不当,应予纠正,但并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二被上诉人受让债权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仍为借贷法律关系,因此,本案应确定为借款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被上诉人张士忠的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因此本案由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妥。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书旺审 判 员 陈 博代理审判员 任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