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郑则强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郑则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住所地罗源县凤山镇溪尾路6号,机构代码:85474442-5。负责人叶琢成,行长。被执行人郑则强,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诉被执行人郑则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123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405.61元及利息、滞纳金。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所以,本院依法书面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则强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的车辆一部(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施拍卖)。后续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金融等相关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林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亚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