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与何敬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何敬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715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94668787。负责人:李长江。委托代理人:张国萍,女,汉族,1983年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关欣仪,女,汉族,1989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何敬忠,男,汉族,1971年7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诉被告何敬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欧志明代理审判员 孟 洁人民陪审员 麦翔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