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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勇与何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何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321号原告:李勇,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何峰(何锋),男,汉族,出生年月不祥,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与被告何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李勇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审判员  赵新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