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勇与何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何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321号原告:李勇,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何峰(何锋),男,汉族,出生年月不祥,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与被告何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李勇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审判员 赵新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