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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平与被告施相范、唐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平,施相范,唐淑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178号原告:李艳平,身份号码xxx,女,1974年8月4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被告:施相范,身份号码xxx,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被告:唐淑侠,身份号码xxx,女,196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原告李艳平与被告施相范、唐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艳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1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