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平与被告施相范、唐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平,施相范,唐淑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178号原告:李艳平,身份号码xxx,女,1974年8月4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被告:施相范,身份号码xxx,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被告:唐淑侠,身份号码xxx,女,196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原告李艳平与被告施相范、唐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艳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1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