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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许国平与重庆渝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国平,重庆渝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许玉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国平,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渝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58号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3M712K。法定代表人:范军,董事长。原审被告:许玉溪,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上诉人许国平与被上诉人重庆渝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许玉溪追偿权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8民初1062号民事裁定,驳回许国平的管辖异议。许国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许国平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云阳县XX镇XX路X号;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重庆渝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胤销售公司)起诉称,2016年7月15日,其与原审被告许玉溪、上诉人许国平及案外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凝睿服务公司)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担保服务合同》,约定凝睿服务公司为许玉溪向中国工商银行杭州艮山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购买车辆提供担保,渝胤销售公司为许玉溪向凝睿服务公司提供担保,在许玉溪取得信用卡透支资金之前,应许玉溪的要求,由渝胤销售公司为许玉溪垫付剩余车款。该合同第13.2条约定,渝胤销售公司与许玉溪、许国平催讨垫资款等引起的纠纷协商不成由渝胤销售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约定,被上诉人渝胤销售公司为原审被告许玉溪垫付购车款32万元,此款经多次催收无果。现被上诉人渝胤销售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原审被告许玉溪立即向其支付垫资款281327元及利息,上诉人许国平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等。本案系追偿权纠纷。被上诉人渝胤销售公司与原审被告许玉溪、上诉人许国平及案外人凝睿服务公司签订的《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担保服务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上诉人及各原审被告均应受该协议管辖的约束。故被上诉人依约定向其住所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小美审 判 员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