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执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人邵正艳与被执行人沈阳屹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正艳,沈阳屹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22执1968号申请执行人邵正艳,女,196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沈阳屹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张同语,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执行人邵正艳与被执行人沈阳屹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一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一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金 鑫执行员 付殿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