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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行审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舞钢市国土资源局、潘延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舞钢市国土资源局,潘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81行审108号申请执行人:舞钢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崔振才,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葛松,男,舞钢市国土资源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高建锋,男,舞钢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潘延军,男,34岁,住舞钢市。申请执行人舞钢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舞钢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8月27日作出的舞国土监决字【2016】第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舞国土监决字【2016】第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执行条件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精神,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舞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舞国土监决字【2016】第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二、对申请执行人舞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舞国土监决字【2016】第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465平方米,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钢架结构棚一座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舞钢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玉祥代理审判员  吴苏红人民陪审员  王朝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美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