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福存与郑江坡、张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存,郑江坡,张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存,女,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江坡,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志娟,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初759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福存与郑江坡、张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江坡、张志娟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会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