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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民辖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万兴泰达实业有限公司、南平市维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万兴泰达实业有限公司,南平市维源食品有限公司,袁义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辖终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万兴泰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188号1幢26层2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EB79Q。法定代表人:胡应知,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平市维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溪洋村三门后14幢-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MA345W051N。法定代表人:谢玉华,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义森,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四川省万兴泰达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平市维源食品有限公司、袁义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2民初40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省万兴泰达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未书面授权李彬在《解除借款抵押担保协议》签字,所以《解除借款抵押担保协议》无效,该协议对上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2.上诉人与袁义森、南平市维源食品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借款抵押担保协议》约定:“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三方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签署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应按约定的管辖条款确定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未书面授权李彬在《解除借款抵押担保协议》签字的问题。经查,被上诉人南平市维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上诉人委托授权李彬的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载明:“只限用与南平市维源食品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用。”据此,可以认定李彬有签订《解除借款抵押担保协议》的权利,且《解除借款抵押担保协议》上有上诉人公司的盖章。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管辖权问题。经查,三方签订的《解除借款抵押担保协议》约定:“解除原三方于2016年10月21日在成都市金牛区签订的《借款抵押担保协议》,三方原签订的协议书全部解除以及还对返还履约保证金及责任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实质是解除《借款抵押担保协议》,三方当事人重新签订新的协议,故本案不受《借款抵押担保协议》管辖条款约定的约束。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南平市维源食品有限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被上诉人南平市维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的福建省××××区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南平市维源食品有限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原裁定正确,予以维持;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力审判员 郑宗岳审判员 黄天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倩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