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商城县河凤桥乡河凤桥村民委员会与李功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城县河凤桥乡河凤桥村民委员会,李功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4民初1920号原告:商城县河凤桥乡河凤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重阳,男,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晋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功市,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商城县河凤桥乡河凤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功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腾出老村部最北端30平方米左右的一间房屋;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2年,原告房屋对外出租,被告租赁其中最北端30平方米左右的一间房屋经营米面加工。200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使用原告房屋并支付租金,双方未签订合同。2016年5月31日,因原告老村部欲公开拍卖,后被告参加竞买未能中标。2016年11月2日,原告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告知被告其租赁的房屋已经拍卖,要求被告腾出房屋,但被告至今以各种理由拒不腾出。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被告从2002年开始租赁老村部的房屋从事米面加工,每年年底交当年租金。2015年开始未交房租,被告虽收到腾房通知,但原、被告至始至终未约定房屋租赁总租期;原告提供的土地所有权证与本案争议地不是同一位置,老村部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村民组集体所有;原告拍卖老村部房屋及所在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所在村民组已向法院起诉,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围绕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腾出房屋,双方进行了举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操作程序;2、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城县国有集体企业房地产(房屋、土地)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商城县国有、集体、企业房地产处置审批表;4、商城县河凤桥乡人民政府关于处置河凤桥村老村部固定资产的请示;5、关于处置完小对面老村部房屋征求意见表;6、河凤桥村委会向河凤桥乡政府关于处理固定资产的请示;7、河凤桥村老村部固定资产处置方案;8、商城县河凤桥乡人民政府关于河凤桥村处置村固定资产的批复;9、商城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廉政风险告知书;10、商城县重大工程预防职务犯罪备查表;11、关于河凤桥乡河凤桥村老村部资产处置项目的入场申请函;12、商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资产处置入场审批表;13、委托拍卖合同;14、河凤桥乡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记录;15、河凤桥村委会向老村部租户张贴的腾房通知;16、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被告未举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4未达到证明目的;其他证据与本案无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老村部位于河凤桥新街南部,临河凤桥新街,经多次改建后现有临街门面房9间(混凝土平房)和一个过路道。2002年,原告将老村部房屋对外出租,被告租赁其中最北端的一间房屋经营米面加工。200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以口头约定租赁原告房屋并支付租金,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5年起,被告继续租赁原告房屋,仍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未能如约支付租金。尤其2016年10月18日,因原告老村部房屋及院内空闲地经公开拍卖,被告也参与竞买,但未能中标,原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告等租户于2016年11月2日前腾出房屋,其他租户腾出房屋后,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绝腾房。庭审中,原、被告因意见分歧太大,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被告租赁原告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数年,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被告长期拖欠租金,且原告已在合理期限通知被告腾出房屋,原告要求被告腾出房屋的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以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有争议拒绝腾出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商城县河凤桥乡河凤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功市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李功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出该房屋。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功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文献审判员 张时品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柏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