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6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杰与被告华茂泽、成都全新石化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华茂泽,成都全新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6064号原告杨杰,男,汉族,1993年1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杨修惠,男,汉族,1965年1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系原告父亲,特别授权。被告华茂泽,男,汉族,1960年10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身份证号码:。被告成都全新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华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杰与被告华茂泽、成都全新石化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杰承担。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小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