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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6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杰与被告华茂泽、成都全新石化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华茂泽,成都全新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6064号原告杨杰,男,汉族,1993年1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杨修惠,男,汉族,1965年1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系原告父亲,特别授权。被告华茂泽,男,汉族,1960年10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身份证号码:。被告成都全新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华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杰与被告华茂泽、成都全新石化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杰承担。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小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