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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7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天刚郑志斌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天刚,郑志斌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7民督2号申请人李天刚,男,生于1973年10月4日,汉族,现住略阳县中学路平安小区*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郑志斌,男,生于1973年11月25日,汉族,现住略阳县中学路交通局家属楼*号楼*楼右户。申请人李天刚与被申请人郑志斌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3日发出(2017)陕0727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郑志斌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给被申请人郑志斌送达了(2017)陕0727民督师2号支付令,被申请人郑志斌当日向本院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书面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陕0727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李天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英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