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贾瑞瑞与薛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瑞瑞,薛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82民初562号原告贾瑞瑞,女,汉族,1987年8月10日生,住长葛市。被告薛小龙,男,汉族,1989年2月16日生,住长葛市。原告贾瑞瑞诉被告薛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瑞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小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21日,债务人薛小龙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一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并承诺一个月就还,但原告多次打电话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一万元及利息2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缺席未作答辩。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于2016年1月25日从原告处借现金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贾瑞瑞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月息200借款人:薛小龙身份证号码”;后原告催要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被告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故被告应返还原告本金10000元,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000元,因双方约定的月息200元未超过法律规定,故对其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薛小龙未出庭应诉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小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贾瑞瑞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薛小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伟峰审 判 员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李俊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明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