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何茂宏与被执行人秦鑫加工合同纠纷执异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茂宏,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秦鑫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异7号申请人执行人:何茂宏,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城县人,经商,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秦鑫,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公务员,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异议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金港中路***号。负责人:李红根,行长。申请执行人何茂宏与被执行人秦鑫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茂宏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秦鑫的银行帐户,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湘0682执665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秦鑫在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的存款900000元予以冻结。异议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认为本院冻结的被执人秦鑫为户名的贷款帐号xxxxxxxxxxxxxxxx,是异议人记载其向被执行人秦鑫发放贷款及收回贷款情况的帐户,不是被执行人秦鑫的存款帐户。要求解除对被执人秦鑫在异议人处的贷款帐号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措施。经审查,被执人秦鑫在异议人处的贷款帐号xxxxxxxxxxxxxxxx确系异议人向被执行人秦鑫发放贷款及收回贷款情况的帐户,不是被执行人秦鑫的个人存款帐户。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6)湘0682执66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秦鑫在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xxxxxxxxxxxxxxxx帐号存款900000元的冻结。异议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李星云审判员 敖学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