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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1494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张某某 ,男。因本案,于2017年4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辩护人黄键、邹淑巧,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1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 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三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等的罪轻辩护意见。 查明事实 2017年4月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 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街道某某大道某酒店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 血液酒精含量为115.64mg/100ml。又查,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 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部高速公路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本院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 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 决 被告人张某某 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温 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