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宝剑与王永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剑,王永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236号原告陈宝剑,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王永华,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陈宝剑诉被告王永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陈宝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宝剑负担。审判员 贾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