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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宝剑与王永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剑,王永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236号原告陈宝剑,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王永华,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陈宝剑诉被告王永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陈宝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宝剑负担。审判员  贾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