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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成都大东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映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威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成都大东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映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3218号原告:天威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被告:成都大东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被告:上海映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原告天威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大东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映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威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健审 判 员 张 莲人民陪审员 水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盈盈审 判 长 徐 健审 判 员 张 莲人民陪审员 水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