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成都大东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映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威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成都大东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映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3218号原告:天威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被告:成都大东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被告:上海映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原告天威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大东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映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威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健审 判 员 张 莲人民陪审员 水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盈盈审 判 长 徐 健审 判 员 张 莲人民陪审员 水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