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雄君、芜湖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雄君,芜湖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吴雄君,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怀国,宿松县许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芜湖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创新路西侧商贸服务中心1号楼503室,组织机构代码58458325-3。法定代表人:阮齐德,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7民初6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32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