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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2刑初19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3年11月19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8年10月20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7月25日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月18日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3月9日刑满被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经滨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滨检诉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于同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7日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采用推门入室等手段,在滨海县五汛镇、射阳县千秋镇境内盗窃作案4起,窃得现金人民币76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在滨海县五汛镇汛东村五组朱某家,未窃得财物。2、2016年6月1日晚,被告人张某在滨海县五汛镇五汛街三雄麒门市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55元。3、2016年6月1日晚,被告人张某在滨海县五汛镇五汛街玉人坊门市,未窃得财物。4、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在射阳县千秋镇联合村李某家,窃得现金人民币60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张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李某、王某、刘某的陈述,滨海县公安局出具和调取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三月九日起至二O一八年六月八日止。)二、对被告人张某犯罪所得的赃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媛媛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