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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行终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桂清、赤城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桂清,赤城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终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桂清,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剑,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赤城镇府安东街2号。法定代表人马慧,该县县长。上诉人何桂清因赤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行初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行初12号行政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行初12号行政裁定;二、发回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邱振刚审判员  张丽平审判员  韩锦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简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