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行终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桂清、赤城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桂清,赤城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终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桂清,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剑,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赤城镇府安东街2号。法定代表人马慧,该县县长。上诉人何桂清因赤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行初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行初12号行政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行初12号行政裁定;二、发回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邱振刚审判员 张丽平审判员 韩锦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简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