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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刑更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曾国柱非法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国柱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623号罪犯曾国柱,男,1978年9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四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以(2014)饶中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国柱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加罚金二万元,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报送了给予该罪犯表扬奖励的审批材料及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15次、单项表扬5次。本院认为,罪犯曾国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国柱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2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江萍审判员  蔡 霞审判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梦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