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财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时洪国、费玉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时洪国,费玉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财保259号申请人:时洪国,男,1985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费玉佩,男,1991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时洪国于2017年0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费玉佩东驾驶的鲁D×××××号小型面包车。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费玉佩东驾驶的鲁D×××××号小型面包车一辆(停放于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中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延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