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5民特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闫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某某,胡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217号申请人闫某某。申请人胡某。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闫某某、胡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申请人闫某某、胡某要求确认2017年2月4日经谷城县民政局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柳正权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闫某某、胡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4日经谷城县民政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财产分割:无。2、子女抚养:婚生子闫锦熙,现年6岁,婚生子由男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婚生子的一切费用由男方一人承担,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婚生子18周岁以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3、债权债务处理: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4、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婚姻自由。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已进行过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六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闫某某、胡某的申请。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柳正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