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向乃荣与荣印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乃荣,荣印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480号原告:向乃荣,女,1944年2月1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毅,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荣印清,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原告向乃荣与被告荣印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书面通知原告向乃荣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原告向乃荣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向乃荣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干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