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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塔拉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塔拉夫,萨其图,那仁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508号原告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古城街西段。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毕远强,系主任。被告塔拉夫,男,1986年2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身份证号码:×××。被告萨其图,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被告那仁高娃,女,1958年11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秀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荀孟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