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1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许正培与乐山市沙湾区沫东燃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正培,乐山市沙湾区沫东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1民初405号原告:许正培,男,1960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乐山市沙湾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乐山市沙湾区沫东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法定代表人:唐晋,董事长。原告许正培与被告乐山市沙湾区沫东燃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许正培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正培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许正培负担。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