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执24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2421曹雪松与张桂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雪松,张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24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雪松,男,汉族,居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张文灿,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桂明,男,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雪松与被执行人张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秦民初字第0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宝云审判员 袁桂科审判员 王剑武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