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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执24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2421曹雪松与张桂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雪松,张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24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雪松,男,汉族,居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张文灿,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桂明,男,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雪松与被执行人张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秦民初字第0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宝云审判员  袁桂科审判员  王剑武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