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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李中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中于,秦建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荆公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5675307XB。法定代表人:陈恩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中于,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审被告:秦建仕,男,1965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上诉人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中于、原审被告秦建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8民初16464号民事裁定,驳回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未在《借款债务结算清单》上盖章,其不是本案的担保人。因此,本案不适用约定管辖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李中于起诉称,2013年9月,上诉人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重庆蔡家组团N标准分区N7、N8道路工程”及“渝北区便民服务中心装修工程”。两工程的负责人均为原审被告秦建仕。由于缺乏资金,原审被告秦建仕分13次向其借款用于两项目的保证金、人工费、税金等。2016年6月15日,其与原审被告秦建仕清理了以上债权债务后签订了《借款债务结算清单》,确认了借款本金总额为1182万元及管辖法院,上诉人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加盖了公章,此款经多次催收无果。被上诉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共同偿还其工程借款1182万元及利息等。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中于、原审被告秦建仕签订的《借款债务结算清单》约定,协商无果,在李中于户籍地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依约定向其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在《借款债务结算清单》上盖章,是不是本案的担保人需经实体审理方能确定,在本管辖异议程序中不予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小美审 判 员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