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梁飘与深圳市淘师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飘,深圳市淘师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5执777号申请执行人梁飘,女,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淘师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软件产业基地5C栋3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045489K。法定代表人陶俊。申请执行人梁飘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淘师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离婚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7]32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305执7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俊涛审判员 羊大雄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智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