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5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梁山宇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东晓众赢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宇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东晓众赢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5002号原告:梁山宇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61850-8,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邱传香,董事长。被告:乌鲁木齐东晓众赢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路169号丽景水岸小区22栋1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赵晓东,董事长。原告梁山宇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东晓众赢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山宇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被告乌鲁木齐东晓众赢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挂车和挂车配件,欠原告货款200000元。诉请判令被告乌鲁木齐东晓众赢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配件款2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原告梁山宇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告乌鲁木齐东晓众赢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梁山宇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乌鲁木齐东晓众赢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明确的送达地址,视为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山宇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柏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