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品与王端韬、梅式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品,王端韬,梅式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689号原告:陈品,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王端韬,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梅式策,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陈品与被告王端韬、梅式策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陈品以与被告王端韬、梅式策自行调解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品以与被告王端韬、梅式策自行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品撤诉。代理审判员 陈丽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如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