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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品与王端韬、梅式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品,王端韬,梅式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689号原告:陈品,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王端韬,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梅式策,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陈品与被告王端韬、梅式策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陈品以与被告王端韬、梅式策自行调解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品以与被告王端韬、梅式策自行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品撤诉。代理审判员  陈丽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如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