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执恢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中心支行、冯金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中心支行,冯金亮,陈德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恢26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负责人:李金堂,行长。被执行人:冯金亮,男,汉族,1963年11月26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陈德芝,女,汉族,1961年12月31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冯金亮、陈德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民二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张 坤代理审判员 王金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