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吕某与河南某公司、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河南某公司,刘某,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678号原告吕某。被告河南某公司。被告刘某。被告邹某。被告刘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河南某公司、刘某、邹某、刘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