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1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吕某与河南某公司、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河南某公司,刘某,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678号原告吕某。被告河南某公司。被告刘某。被告邹某。被告刘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河南某公司、刘某、邹某、刘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