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4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田勳业与被告田林杰、田林旺、田林彦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勳业,田林杰,田林旺,田林彦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4200号原告:田勳业,男,193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四建四公司退休工人。被告:田林杰,男,195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田林旺,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锅炉厂下岗职工。被告:田林彦(曾用名田林军),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铁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时工。本院在受理原告田勳业与被告田林杰、田林旺、田林彦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田勳业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勳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勳业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勳业承担。审判员 马利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晓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