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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02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02执49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临沧市云县人,农民,住临沧市云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农民,住临沧市临翔区。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农民,住临沧市临翔区。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李某某、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赔偿义务为35000元,负担执行费42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某已履行自身应赔偿的5000元,缴纳执行费425元;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自身赔偿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应群审 判 员  张绍强人民陪审员  俸传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星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