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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士成诉被告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承德市廉租房管理办公室房屋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士成,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德市廉租房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02行初43号原告杨士成,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铧子炉小区。被告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承德市双桥区中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宏伟,职务局长。第三人承德市廉租房管理办公室,地址承德市双桥区中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岩,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士成诉被告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承德市廉租房管理办公室房屋登记一案中,现原告杨士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士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士成负担25元,退给原告杨士成25元。审 判 长 李秀梅人民陪审员 穆淑芹人民陪审员 薛   新   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