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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兰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兰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479号移送机关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马兰彪,男,汉族,1974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巨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西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所确定被告人马兰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马兰彪违法所得人民币1980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李某。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03执14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杨硕欣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