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4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梁连喜与刘涛、陈常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连喜,刘涛,陈常军,冯殿河,王林,郑国超,王爱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4民初220号原告:梁连喜,嫩江农场养殖户。被告:刘涛,嫩江农场养殖户。被告:陈常军,嫩江农场养殖户。被告:冯殿河,嫩江农场养殖户。被告:王林,嫩江农场养殖户。被告:郑国超,嫩江农场养殖户。被告:王爱华,嫩江农场养殖户。原告梁连喜诉被告刘涛、陈常军、冯殿河、王林、郑国超、王爱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连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连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连喜负担。审判员 王连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雪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