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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威海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荣成市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荣成市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197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荣成市水利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成市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荣成市水利局应付给威海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299,547.63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卞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