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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01刑初101号公诉机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1月2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住。因涉嫌失火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1、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经向景洪市大渡岗资源管理站报备后到景洪市大渡岗干坝村委会党片村当地人称“老坟梁子”处自家轮歇地放火烧地。次日被告人李某某又到放火烧地处检查确认无明火的情况下便回家,导致未处理的枯木树桩余火复燃于2016年4月12日晚上蔓延到附近天然林地引起火灾。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李某某失火烧毁的林地为:过火林地面积为34.05亩(22700平方),折合面积为2.27公顷。烧毁的林地权属在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勐养子保护区林权范围内12亩(8000平方),折合面积为0.8公顷,在景洪市大渡岗乡干坝村委会党片村小组林权范围内22.05亩,折合面积为1.47公顷。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田某、李某2、倪某2从、李某3、郭某、陈某的证言;鉴定聘请书、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大渡岗林业站电话记录登记;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引起火灾而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过火林地面积达2.27公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燕人民陪审员  黄建明人民陪审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四 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