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01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志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陈志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364号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联通路4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9915416-0。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志成,男,汉族,现住博乐市,42-4。本院在审理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志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普丽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 敏 来源:百度搜索“”